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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強制執行之怠金處分是否有限制

強制執行之怠金處分是否有限制


蔡OO 發問於 2024-02-26 | 臺中 | 製造業

Q: 請益版上先進,
按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若本公司已收到強制執行命令,對方亦將我方未按期自動履行乙事陳報執行法院,怠金處分是否有次數和期限之限制?若拒不繳怠金,會有何後果?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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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貴公司之問題似乎是關於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中關於怠金之疑問,謹簡要回覆如后:

1.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就再處怠金之部分,並沒有次數上之限制,可以處罰到債務人履行為止,不過每次再處怠金之前,都應該要定新的履行期限。

2.怠金的性質應為行政罰,且處怠金的裁定應屬執行名義,如果債務人不支付怠金,就怠金部分可能遭執行。

(參考資料:沈建興,強制執行法逐條釋義(下),二版,2020年5月,頁630)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面談、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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