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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公告說明是否成立

公告說明是否成立


AOOOO 發問於 2024-02-23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如果事先公告說明特殊代購時期,下單斷貨直接轉購物金不退款,同意在下單。這樣是否可成立?或是該如何呈現公告?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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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你須如社區、賣場如果要讓停車辦法的罰則真正有效,就必須在停車空間的出入口、內部等醒目位置,將停車辦法張貼並用明顯方式公告,故訴訟您須舉證對造訪造時可顯而得知,建議最好留存對造閱完的紀錄, 並須符合完整性,經過數位簽章之後,沒有經過變更或遭到竄改。 不可否認性並可證明所簽署內容的來源。
2.另公告屬定性呼契約,應注意下列事項
2.1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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