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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飾寄賣的違約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07-03-08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有家服飾店和我們公司簽約(寄賣我們公司的衣服)
還沒簽約之前他有去看過我們的商品
他覺得好才簽約的,合約期間是4個月
但是那家服飾店業績很差一直吵要退貨
一直說不適合他們店,才2個月就自行把貨全退回來
(我們有告訴他合約未滿不要退貨,但他不理)
還在傳真的報表上說他幾月幾號會把貨全部退回
請我們不要再寄貨給他了
還叫我們合約到期時把保証金退還給他!


我們雙方簽的合約書第六條:乙方(他)於訂約日起,如有違反約定之事項,自行終止合約或提前提出解約,應給付甲方違約金。

他在合約還沒滿才2個月時就把貨全退回了
還叫我們不要出貨給他
那現在合約到期咯,他要我們退保証金給他!


請問:
1、他這樣算違約了嗎?
2、我們需要把保証金退給他嗎?(保証金和違約金的金額相同)
3、如果他一直鬧要我們退保証金給他的話該怎麼處理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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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以下針對您來信所述案情簡要回答如下:
(一)由於對方是在瞭解貨物品質之後,始行簽訂4個月的「寄賣契約」,所以在期滿前自不得恣意要求解除或終止契約,合先敘明。
(二)貴公司與他方之契約,如係約定「保證金」兼有「違約金」之性質,則在對方違約之情況下,自無庸返還該筆「保證金」。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 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三)從法律觀點而言,因對方違約在先自無法律上權利主張退還保證金,但依法可請求酌減。民法第251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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