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刑事案件中主要的證據方法大致有兩大類,即人證與物證(書證)。以您所述的情形而言,若待證事實主要係證明因為惡意棄單導致製作的餐點直接報廢、銷毀的事實,則可以考慮透過傳訊證人(如餐廳員工等),可提供證人的姓名、住址及簡單說明可以證明的事實為何,讓檢察官傳訊該證人後,就其所見所聞關於棄單後餐點報廢、銷毀的過程作證,惟應注意證人僅能就其親自參與的事實經過作證,不能以猜測、推論的方式去作證,且需要具結(切結)表示所作證內容都是真實,不然願受偽證罪責任。另外,亦可以考慮以物證或書證方式證明,如帳冊、電磁紀錄(如監視器畫面)、系統紀錄等等,只要能夠說明該等證物如何看出餐點直接報廢、銷毀之事實,均能提出作為證據使用。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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