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台灣賣澳洲的汽車給台灣人
賣出後四個月後都沒收到錢 結果今年二月份突然跟我說不買了
但是他這台在澳洲的汽車一直從10月使用到二月
並有對話紀錄
是否能跟對方要回購車的錢5000澳幣
A:
1,民法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42 號 民事判決
按債務不履行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種,其形態及法律
效果均有不同。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
;若債務人僅無資力,按諸社會觀念,不能謂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則
指債務人於應給付之期限,能給付而不為給付;倘給付可能,則債務人縱
在期限前,預先表示拒絕給付,亦須至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至於不
完全給付,則指債務人提出之給付,不合債之本旨而言。
3.對造不給付價金,屬債務不履行,您可依約請求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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