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人在地方臉書社團發文,留言處散步不實內容毀謗店家
並勸告大家別來購買,該發文人並未購買過本店產品,想請問針對此問題
有無處理辦法,證據皆以保留
A:
您好:
有關所詢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及民法侵權行為: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 貴公司所述,對方於網站平台公然散播不實內容誹謗店家,該行為有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罪及民法侵權行為, 貴公司可尋求法律途徑並要求對方下架不實言論,捍衛店家商譽。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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