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上上禮拜司機送錯貨給我 家人代收並不知道不是我的 也開封使用了 今天才說叫我寄回去 也說貨運司機不負責 要我賠償商品 這樣是正確的嗎 貨運司機應該也有錯吧
A:
1.也說貨運司機不負責 要我賠償商品?
這部分謂說清楚,是消耗性商品嗎?
2.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3.對方若要提訴,可能會主張您有不當得利
4.但對方僅能在您受有的利益範圍主張,如下
61 年台上字第 1695 號
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
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
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
,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
5.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判決闡釋,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應就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既因自己行為致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自應歸諸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是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應就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亦即必須證明其與他方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及他方因其給付而受利益致其受損害,並就他方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又關於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為消極事實,本質上難以直接證明,僅能以間接方法證明之。因此,倘主張權利者對於他方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已為證明,他造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實,除有正當事由(如陳述將使其受到犯罪之追訴等),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使主張權利者得據以反駁,以平衡其證據負擔,並俾法院憑以判斷他造受利益是否為無法律上原因,惟並非因此即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效果。」
6.若您主張是『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則對方應負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的事實舉證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