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刑法 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1如果包裹非腐敗物品,難有毀損問題
1.2另對造需舉證您有意圖損害他人的故意,比較困難檢方通常會認為是民事案件
2.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1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採過失責任主義,以行為人之侵害行為具有故意過失,為其成立要件之一。又過失依其所欠缺之程度為標準,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及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然在侵權行為方面,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亦即行為人僅須有抽象輕過失,即可成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參照)。依實務見解,闡釋侵權行為之過失標準應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
2.2同前對造需舉證您有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方能成案
3.一般侵權舉證責任較重,依您所敘可能有債務不履行,對造按契約的債務不履行求償會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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