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公司是烘焙材料專門店
是有限公司
我們公司有販售薯條
2公斤$200
2.5公斤$260
兩種規格的薯條是擺在一起的
廠商進貨的薯條就是全透明的包裝
標示都在外箱上面
所以我們是印出自己的貼紙貼在薯條上
不過因為包裝太濕貼紙都會掉下來
2公斤薯條是沒有貨的
但是2.5公斤的有貨在冰櫃裡
但是我們價格標籤只有2公斤$200
客人拿來結帳的時候上面沒有貼紙
我查庫存只有查到2.5公斤有貨
就理所當然的刷2.5公斤的條碼
客人完帳發現薯條怎麼變成$260
客人想要的是2公斤的$200
我們有秤重給她看,跟她說明這是2.5公斤的所有價格是$260
但是客人不接受,覺得我們應該要標示清楚,並且只能跟她收取$200的價錢
我想請問客人這樣的要求我們賣家是必須要承受的嗎?只能以$200塊的價錢販售給客人嗎?謝謝
A: 3. 按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 154 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而民法第 345 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件端看雙方買賣契約是否已經成立,客人拿來結帳的時候上面沒有貼紙,看起來雙方對於商品單價並未達成一致,自無成立契約之可能,但若商品擺放及單價標示之方式,會讓消費者認為選好商品即已成立契約,商家毀約自有可能成立債務不履行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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