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是南投某電器的員工,在2/14提出離職
離職單填寫離職日期是2/25<薪資結算日>
之後卻被偷改為2/16離職,且無告知
另外公司每年旅遊補助3000元
我在2/4~2/7有去旅行並提出申請
沒想到在3/7時卻告知需在3/1在職才有補助金
其離職日期也被改為2/16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謝謝您的回覆,感激您的幫助
律師
A:
您好:
關於旅遊補助費的部分,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所謂工資係指:「三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所以如該公司所發之旅遊補助,可被視為工資之一部分,則該公司自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給付。對此,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就公司竄改離職日期及拒發旅遊補助部分,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如協調不成立則可逕向管轄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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