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日前與加盟業主簽訂加盟開店契約,有提前支付訂金並於簽約當日支付加盟金,後來因加盟主個人因素想要退出,簽約後僅有至加盟總公司上課而已尚未開店,當初簽訂的契約書上是寫"本契約生效日為乙方掛招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起訖日期空白未填寫,這樣加盟主是否可以主張契約尚未成立請求業主退還加盟金呢?
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由於未能知悉具體契約條款,謹就您所提供之資訊回答。在法律上契約「成立」與「生效」屬於不同的概念,根據《民法》第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然而契約成立未必當然有效,仍必須符合生效要件。
根據您所敘述之情形,您與加盟業主之間所簽訂之契約有特別約定「生效日」,並約定「本契約生效日為乙方掛招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然而「乙方掛招日」並非必然發生,故而其性質屬於「停止條件」。而依據《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然而同法第100條規定:「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第101條第1項復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此,即使加盟契約尚未生效,但因為您與加盟業主之契約屬於附「停止條件」之契約,倘若您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則會視為條件已成就,而使契約生效。
綜上所述,原則上契約成立後,除非契約中別有約定,否則縱使該契約尚未生效,締約雙方仍不能任意解除契約。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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