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本人於95年8月26日進入某公司上班
員工手冊上的規定如下:
1、除另有或臨時頒布外,請依本手冊辦理。
2、視客觀環境及公司整體策略和營運績效,每年修訂之。
3、本手冊於89.09.29訂定,經總經理同意後,同日生效實施。修正時亦同。--沒修改喔
訓練評估期也是3個月,薪資結構
1、本薪(含免稅伙食津貼1800)
2、獎金:(依年度獎勵辦法規定)
A、業務獎金:業務部依業務績效計算之。
B、專案獎金:專業事業部依績效計算之。
C、研發獎金:依實際參與人所投入產品研發績效而計算之。
C、員工分紅:視當年公司營運狀況從公司淨利中提撥,由全體員工依績效分配之。
D、年終獎金:保障1個月
年終獎金1個月,年終獎金保障一個月
員工每年可獲得一次年終獎金
公司每年將視其整體實際經營狀況而予以適當的調整其上升比率或金額加乘
發放年終獎金乃基於公司對於員工的忠誠及穩定性所給予認同的獎金
因此如果您在年終前離開,將視同無條件放棄
年終獎金以員工前一年度之最後一個月份之薪資為發放基準
並將於次年之農曆春節前三天發放(不是這時間點)
請問:
Q1:我沒領到年終,公司有另一說法表示我太晚到公司了所以沒保障,我表示那員工手冊上的不是標準嗎?公司又說如果當初簽員工同意協議書沒寫到保障就沒有,但員工手冊上並未告知年終無需依此文件做依據? 其他員工任職滿一年的也未依約定拿到一個月,請問我沒滿一年的是不是可以要求以比例去計算年終? 提撥發放年終前公司並未告知員工相關資訊,如果可以領要如何申請?申請需要時限嗎?
Q2:如果老闆依我告發年終一事將資遣我,請問我有資遣費嗎?是否也是依工作年資計算?
Q3:勞工保險卡中的投保薪資是2萬4仟元,但實際上我只領2萬3仟元去東扣西扣勞健保費,請問這樣對我有保障嗎?
諸如以上各點較為重要為問題一、二
因為我有寫信問老闆了,但他卻不回答
怕自己權益失效想盡快跟工作爭取該有的權益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來信所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故只要您係全年度工作且無過失(營業年度係指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公司即不得扣發年終獎金。
至於您所問資遣費的問題,雖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可請求相當於勞工服務年資之資遣費。但在勞退新制之下,資遣費的計算應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計算,該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可請求相當比例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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