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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77-2條釋疑

民事訴訟法第77-2條釋疑


莊OO 發問於 2024-01-23 | 臺北 | 其他

Q: 我們公司A跟另一家公司B有合約糾紛,合約是承攬合約,A委託公司B開發APP,合約金額是50萬,已付30萬。
合約有訂定開發期間是三個月,可是B一直藉故拖延,最後雙方同意開發時間延長到五個月(原3個月多+2個月)
可是B一直到第六個月APP開發到一半時才說他不願意繼續開發了要解約,我們公司說可以解約但是要把之前支付給公司B的費用都退還。
合約裡面也是有寫明,如果是B的問題而沒有完成開發要退還所有已經支付了費用。
開發期間B還違反了合約保密義務,合約也有對違反保密義務訂下懲罰性違約金15萬。
合約也有寫,如果遲交標的物的話要罰延遲費用25萬。
B不肯退還費用,所以我們公司就提告民事,訴訟標的是返還30萬的價金,並且因為違反保密義務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以及延遲費用25萬。
我們公司繳了訴訟標的合約50萬的裁判費共5,400元,但最近接到法院通知說裁判費應該是30萬+15萬+25萬計算共7,600,要我們補繳2,200元。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77-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請問:我們的案件難道不是一訴(即依照合約內公司B未履行合約所以要返還已支付費用),並附帶請求起訴後的合約相關權利即違反合約保密義務以及違反合約約定的交付時間所產生的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嗎?
為何法官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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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貴公司係就契約解除後請求他方回復原狀即返所受領的30萬元,此解約後的回復原狀請求權,與解約前因他方違反合約保密義務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因他方遲延給付請求違約金25萬元間尚無依從關係,並非附帶請求,自應併算其價額。

1.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該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者,係指其附帶請求與主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而言,倘其利息、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等並非附帶於主請求而起訴或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其起訴或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民國109年6月30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85號裁定參照。)

2. 貴公司係就契約解除後,請求他方回復原狀即返所受領的30萬元(民法第259條第1項),此解約後的回復原狀請求權,與解約前因他方違反合約保密義務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因他方遲延給付請求違約金25萬元間,尚無依從關係,並非附帶請求,自應併算其價額。

3. 從而,法院核定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萬元+15萬元+25萬元,計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經核並無違誤。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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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55-7366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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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涉及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再按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12.11.14立法院三讀通過)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修法理由:「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爰修正第二項。」

有關 貴公司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之內容包含:1.返還30萬價金、2.違反保密義務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3.延遲費用25萬。
此三項為「起訴前」已發生之賠償金及費用,故並非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指之「起訴後」所產生之費用,故不適用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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