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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合約


陳OO 發問於 2024-01-22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
請問台灣法律有為了保護代理商(agent)(公司或個人)特別對於代理契約所約定的內容,都採取立法方式來限制或規範嗎?例如:契約突然被終止, 或廠商跳過代理商等情況, 可允許代理商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這樣情況下勝訴機率高嗎?謝謝

代理、經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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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院實務上會先檢視代理契約的約定,如契約未有約定,部分法院判決認為可以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代辦商或委任之規定。

民法第558條規定:「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

民法第561條規定:「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期通知而終止之。」

A:  您好,針對您詢問廠商突然終止契約或跳過代理商,代理商可否請求不當得利等問題,回答如下:
(一) 廠商終止契約或跳過代理商不會有不當得利情形。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廠商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因此如果廠商是跟第三人為其他買賣等約定,因有與第三人的約定而不會構成不當得利,所以以下只針對代理商可否向廠商請求賠償為說明。
(二) 可否請求廠商賠償,首應觀察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情形,則依代理商是以何人名義為商品販售,民法有不同規定。
代理商是否請求賠償,主要是依據雙方的契約,契約中若有就終止契約、未經代理商同意向他人為交易等相關事項為約定,此時代理商即得依照契約約定向代理商請求賠償。但於契約沒有約定的情形,如果代理商是買斷廠商的商品,此時代理商不能請求賠償;如果代理商是以廠商名義販賣商品,則依民法561條規定,除不得已情形外,廠商需要在3個月前通知代理商終止契約。若是代理商以自己名義幫廠商販售商品,則依民法549條規定,廠商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只有在廠商應負責且不利於代理商時突然終止契約,代理商才可以請求賠償。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之後有相關的廠商違約問題,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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