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因為去年九月底急迫想做債務整合而誤接觸了桃園的某當舖,該當舖聽完後知道我急需前處理當時借的高利貸,故以我機車、行照、提款卡作為抵押,並貸我七萬五,每月利息本利攤還12000,且並威脅我不能轉當、和失聯,否則後果會很難看
想詢問律師
1此當舖的利息有構成重利嗎?
2.此當舖在借貸過程中以似威脅的話語說了上述最後一段話,是否有構成恐嚇威脅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及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規定。
如對方借錢給您是在您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情形,要求顯不相當之重利
返還,對方之行為即有可能能構成重利罪;其後如果又以讓人心生恐懼之對話為告知,可能構成恐嚇罪。您可以檢附相關知之事證向警方報案為之;或委請律師研究代為提起相關告訴。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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