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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若員工身體不適,想資遣他的話,怎辦?

若員工身體不適,想資遣他的話,怎辦?


cOOOOOOOO 發問於 2006-01-21 | |

Q: 有員工已開刀數次 ,
但因員工所處的工作環境已不適合他再繼續做,
若員工有意願要公司直接資遣他,
希望以優惠資遣的方式處理,
但公司希望以資遣的方式處理,
這樣若公司以平常的 方式資遣他,會不會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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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從您的陳述中,無法知悉何謂以平常的方式資遣及員工希望以優惠資遣的方式處理為何,故僅就勞動基準法規定作以下說明:
若員工所處的工作環境已不適合他再繼續做,可認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反面解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但是須依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或給予預告期間及資遣費。

參考法條
第十一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公司合併,不願留任就領不到遺資費嗎?
律師您好:
近期公司面臨被合併的事實(而且是屬於消滅公司),不知道在什麼情況之下公司要給員工填寫留任同意書?如果選擇留任,公司又必須要給員工什麼承諾呢?如果選擇不留任,公司必須給予資遣嗎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就二方面說明之
(一) 合併(存續)公司慰留您繼續任職者,新雇主應繼續予以承認您的工作年資

(二)合併(存續)公司未慰留您繼續任職者,該公司應依第十六、十七條規定在一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發給您資遣費。

參考法條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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