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遭法院強制執行扣押薪資,若2年後員工因故離職,第三人(公司)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幾條向法院申請撤銷扣押薪資債權之命令?
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同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由於員工已經離職,屬於前述《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之1第4項所稱「債務人喪失其權利」之情形,此時原「移轉命令」即失其效力,貴公司無須向法院申請撤銷扣押薪資債權之命令。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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