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照所述,建議先審閱確認您和業主簽署的委託裝修工程合約中,是否有相關約定。另外,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如果您的情況已符合民法第511條之情形,應得依照該條但書向業主(定作人)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