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故依您上開所述,客戶已經就欲購之物選定,並願依標價購買,而與貴商店間達成買賣契約。
則貴商店可依約請求客戶付款。
客戶也許是一時疏忽忘記付全額之款項,故客戶之給付僅為一部付款,並未完成買賣契約之義務,則貴商店可逕行聯絡客戶請求其補足款項。
若客戶經通知後仍未補足款項,貴商店可先向鄉鎮市調解會請求調解,或逕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針對單純民事糾紛而言。對了,既然是民事,就不可能去警局報案,警察是不會受理的。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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