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原則上勞基法係勞動契約的最低標準,倘若您與公司間確實係僱傭關係,無論係採月薪或日薪計算薪資,均仍受勞基法的約束。
而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因不清楚您的平均時薪為何,無法確定是否違法,您可以自行依上開規定計算每小時時薪後加計1/3以上即為加班2小時內的最低標準,加計2/3則係第3-4小時的最低標準,若違反時即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之或向雇主請求補發。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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