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好:
我在家裡收到郵局的紅色招領通知書,上面註明「兩個月內」須至派出所領取,我在通知後的40天後去領取,寄出上訴書,被法院以逾期駁回,我信任招領單上的「兩個月內領取」規定因此失去上訴的權益,請問我是否有權利向郵局方求償?
A:
您好:
在送達非本人親收的情形,不無可能是本人未收到或未及時收到(訴訟)文書,但於知悉時已遲誤期日、或遲誤得提起上訴或抗告、聲明異議等之法定期限。對此,民事訴訟法 164 條規定有回復原狀之制度以供救濟,即本人於知悉後 10 日內仍為提起上訴等之訴訟行為,並主張其逾期係不應歸責,聲請法院准許其回復到遲誤前之狀態。
然聲請回復原狀,須遲誤期間係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所謂不應歸責事由,「以事出意外,以通常人之注意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87 台聲 366 號裁定參照)。依問題所示,如您確有收到郵局之招領通知書,則似無法主張自身之上訴逾期不應受歸責,從而聲請回復原狀恐難獲法院准許。至於向郵局方請求損害賠償,亦疑無理由。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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