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在今天凌晨大約1:59 一位自稱前夫女友私訊騷擾我一直詢問我跟我前夫是否還存在婚姻關係
還一直詢問到我跟前夫現在是什麼關係
後者又提到我的小孩我想詢問我這樣可否帶著對話到警局呢
A:
1個人資料保護法是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並非您所舉範圍,若要提告需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若不時凌晨大約1:59 一位自稱前夫女友私訊不斷騷擾您.有可能構成民事侵權,您可擷取畫面留證
3.後者提到小孩,要看他有無威脅恐嚇的語意,讓您生畏懼若有,可帶著對話到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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