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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約規定,如何判定次數?


陳OO 發問於 2024-01-04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是業主,我的承攬開發合約裡面有以下這一條款:
5.在未取得他方同意前,不得擅自使用他方之名稱、肖像或標章等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像及他方提供之所有資訊)為任何宣傳行為,本合約如違反本條款之規定者,需給付他方違約金伍萬元以為「懲罰性之賠償責任」。

請問:
1. 對方的公司經理如果違反了這條規定在外面自己宣傳跟我們有關的消息,我是否可以依約向乙方公司要求賠償5萬元?
2. 對方的員工也有違反這項規定,這樣的話賠償金額是分開計算,總共可以索求10萬嗎?
3. 如果對方公司經理違反一次規定,對方同一位員工違反兩次(所謂的兩次是指他去年年初在蝦皮賣場po了有關我們的部分資訊a,年底又在商店街po了有關我們的另外一部份資訊b,不同行為且不同內容),這樣我是可以向他公司求償5萬、10萬還是15萬?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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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本件承攬開發合約既約定違約金5萬元係作為「懲罰性之賠償責任」,則該違約金之性質應屬懲罰性違約金,即只要契約之一方違約,無論他方是否受有損害,均可向違約方請求給付違約金,甚至,如他方受有損害,除懲罰性違約金外,另可向違約方請求賠償所受之損害(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依問題所示,對方公司經理之行為及對方同一位員工之兩次行為屬不同事項,若皆構成上開條款之違約事由,自得分別請求5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如上開個別行為另造成損害,亦得分別就所造成之損害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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