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原則上,特休之安排係由勞工排定。惟如欲於離職前一次休完,恐發生與預告離職期間之目的(完成工作交接及離職程序等)牴觸,而發生爭議,提醒您注意。
特別休假原則上適用在非例假日或休息日以外之正常工作日。至於勞健保之退保,原則上應與離職生效之日同日為之。
以上簡單說明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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