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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債權及抵押物拍賣問題

債權及抵押物拍賣問題


卓OO 發問於 2007-03-03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你好~


事狀如下;
1. 目前家中房子為4人持分擁有,大伯於民國85年以辦理戶籍事項為由借取4人私章,以房子為抵押物向他人借款.(大伯房屋持有人之一,已死亡,其親屬皆已拋棄繼承)

2. 農曆年前收到法院裁定書,內容為同意債權人提出拍賣抵押物之申請.

3. 經向法院調閱文件後,房子已被設定全部抵押,且本票共有三張(簽立日期為民國85年),其上皆有4人之蓋章及簽名,但簽名部分皆為他人筆跡. 另設定契約書中4人皆為連帶債務人,此部份僅有4人蓋章,無簽名。

4. 他項權利部分有一項為違約金,以每日一角五分計息。


請教:
1. 此債權為大伯私人運作所為,其他3人當初皆不知情,是否可以盜用印章及盜簽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由之抗辯?或是有其他瑕疵部分可一併提出抗辯?


2. 若此債權經法院判定後仍需由其他3人償還,抵押物被拍賣後,上述4中他項權利契約中違約金部分是否也會經債權人提出而被計入償還部分? 因債權人目前提出償還金額為本金部分(即簽立之3張本票總金額)此部份尚未收到任何通知。


3. 承上,利息請求權有5年的期限,要如何申請得知其請求權已消滅或是行使中?


4. 其他注意事項是否可提出建議.



百忙之中仍希望您賜教,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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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若遭偽造,應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確認抵押權及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訟,若對方以抵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則應追加或變更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但須注意,主張偽造(含盜蓋印章)應負舉證責任,若無法舉證將敗訴。
二、民法第3條規定: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
三、利息部分,抵押權人可能就抵押債權主張利息,因為債權為本票,可以本票之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四、債務人可主張自最近一次被請求往前回溯超過五年之前的利息已罹於時效。(強制執行中,若債權人未申報五年前之利息則已,若有申報,則債務人須以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方式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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