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的機車有跟融資公司貸款,因本身遇到詐騙集團,導致無法繳款被拖,那我有跟融資公司聯絡後,叫我先還融資公司所說的金額,但我實在是湊不到,所以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比較好,還有別的方法可行嗎?
A: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問答集動產執行要件如下:
1.因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依法僅得於當事人聲請之範圍內辦理,且車輛可自由移動,故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車輛所在,法院無法代為調查。
2.債權人得依債務人使用使用車輛之情形或其他依據,查悉車輛所在。
3.車輛查封後,一般而言是交由債權人保管,再由債權人於拍賣期間開至法院進行拍賣,拍賣當日若有人拍定,法院於其價金繳足後即將車輛交由拍定人收受,因此若債權人未占有、保管車輛,即無從進行拍賣。是查封車輛需占有車輛本身。而監理站車輛登記名義人資料,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車輛所設,僅得為查封之參考,不得以監理機關查封代替車輛本身之查封。
二、以上一般債權人不能私自拖走債務人動產。
三、但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 條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若您有以上設定則可能被拖走。
四、建議主張擔保契約係定型化契約不利於消費者無效,藉此藉口向法院聲請調解協商處理。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