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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退訂遭業者強硬拒絕


謝OO 發問於 2023-12-27 | 臺北 | 製造業

Q: 兩年半前當時的前女友在寵物展上被婚紗業者拉著強迫推銷買了一套寵物婚紗套餐約兩萬新台幣並刷卡全額繳清並簽訂了預訂單。

近期前女友原先跟業者約時間要拍,但因私人原因(婚禮取消)被迫當日拍攝日於業者開始營業的時間致電討論取消事宜。

業者小編第一時間回覆無法退款,告知小編依照婚紗定型化契約是不能不退款的,業者以雖當時未拍攝但攝影師以及造型師已為我們排開時間拒不退款。

後續小編隨即將我們丟包給另一位員工B,員工B經過跟我們溝通幾天後僅願意退款50% 並加扣5% 刷卡手續費,我理解對方時間上蒙受損失但直接扣55% 貌似不太合理,對方告知這是照定型化契約去扣的,諮詢過攝影師朋友也告知說不太合理。

《以下為主要問題》

想請教律師是否如業者所說這是合理的
再者當初預訂單上面寫著:
“因價格為展場優惠故取消三日審閱期且取消不能退費”
有好友告知此項目疑似不合法
合約可能是無效的
請問這個是否屬實呢
若合約無效還能否請求退款呢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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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一、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第1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2項)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第3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而行政院針對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訂定有《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第1點規定:「一、契約審閱權本契約於中華民國(以下同)○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二、根據前揭《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以及前揭《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該定型化契約中約定「因價格為展場優惠故取消三日審閱期」之約定,應屬無效之約定。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消費者亦可主張,定型化契約之條款違反前揭審閱期之規定而不能構成契約之內容,此處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也包括「且取消不能退費」之約定在內。

三、若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能構成契約之內容時,有很大的機會該契約本身將處於無效的狀態。詳細的狀況,以及後續請求,還是要請當事人拿該契約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服務,進行確認較為保險。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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