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是代理商,從事代理銷售A公司的商品,日前與A公司結束代理業務,A公司來函要求我司需撤除兩造合作期間,在外使用A公司商標做的文宣、網站、名片、海報、粉專,請問律師,以上都是我司在代理銷售期間所作的必要之廣告,結束合作之後就未再使用A公司商標,A公司有權利要求我司撤除合作期間的廣告文宣嗎?我司不撤除的話會有法律責任嗎?謝謝。
A:
您好,
一、商標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使用相同的商標於相同的商品/服務,亦不得使用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其使用非作為自己商標的使用,或無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等情事,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二、是否撤除應先依雙方合作契約書約定,如未約定,依前揭商標法規定,如您於合作結束後未再使用原有A公司商標做的文宣、網站、名片、海報、粉專,似不構成侵害公司商標權。惟仍應考慮原有商標存在方式逐一判斷為宜。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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