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本問題所示,您雖曾簽署非僱員切結書,且您的老闆稱係委外承攬合約,但仍不應受此契約名稱、形式的拘束而謂之必然非屬勞動契約,乃實務上向就整體契約內容及勞務提供事實情形,依從屬程度高低作綜合判斷勞務契約之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契約,首先說明。
然不論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何,雇主都不可以對員工進行職場霸凌,是老闆辱罵您腦子有問題、垃圾等語,既屬抽象謾罵性言論,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尚無同法第311條規定關於事實之為「意見表達」或「評論」的合理評論原則之適用,而不得依該條規定阻卻違法(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至於如雙方間確屬承攬契約關係,您又確實未完成承攬工作內容以致定作人方未能領取第三方公司核發之獎金,就此損害,定作人方似可向您請求賠償(民法第495條第1項)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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