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2.51 年台上字第 3635 號
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破產法
第七十八條之規定,破產管理人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惟仍應以依民法第
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得撤銷者,始得撤銷之。
3.全數轉移到我跟我姊身上,請問她後續申請破產後,是否這些保險就不會拿去被抵債了?->
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無法逃避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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