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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承諾不去報到是否有法律效益


顏OO 發問於 2023-12-15 | 臺中 | 製造業

Q: 我有面試兩間公司 A & B 並且其中一間 A 有拿到以電話通知的 offer。因為另一間公司 B 的整體待遇比較好,所以想等 B 公司結果出來之前再最後決定前往哪一間公司。想請教一下目前我僅以電話的方式口頭答應會前往 A 公司並且有在 e-mail 提到一次 "我願意前往貴公司",其他像是書面 offer 或簽名都還沒收到,這樣最終沒有去 A 公司會不會具有任何法律問題,再麻煩您了。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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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在求職者應徵工作的過程中,可能會有很多階段,包括:勞工投出履歷、雙方進行面試、公司發offer、勞工回覆同意錄取、勞工報到、勞工簽署勞動契約等,對於雙方間的勞動契約在何時正式成立,在法院實務上,會去看雙方何時就勞動契約的重要要件,例如:工作報酬的計算、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達成合意,也就是說,會依照個案情形而有所不同。

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在本案例中,法院調閱雙方的通話錄音,認定雙方其實在面試時就已經談好條件,並因此判斷:「僱傭契約既然並非要式契約,苟雇主與求職者已就僱傭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可認雙方已成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自不以雇主另行書面通知為必要。經查,兩造於面試當日,既然已就僱傭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即已成立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自無待被上訴人公司單位主管確認,或完成核薪程序,更無庸另行為正式錄取通知(即offer)」

因此,在本件情形中,若雙方在面試時講好,或公司已經在offer通知中載明具體工作條件,而您也回覆同意,那法院就有可能會認定雙方間已經成立勞動契約。若勞動契約已經成立,而您未到職,公司可能以無故曠職為由資遣您,建議還是要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若公司想向您求償,則需要由公司具體證明其有因此受到損害。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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