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貨車司機送貨途中追撞轎車,是司機的錯,需賠償對方,公司已先賠償,但司機就沒來上班,公司要如何向司機追討代賠金額
A:
關於您的問題:
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8條第1、3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之規定。
依您所述,因貴公司與司機間存有僱傭關係,而今天是因為司機在送貨途中與人發生車禍事故,也就是執行職務中,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則依上開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該規定雖然要求貴公司與司機須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但這是因為當初立法者考量到僱用人通常較有資力,經濟上較為優勢,為保護車禍受害人較容易取得賠償之權利而制定,至於實際造成車禍事故發生之加害行為人仍為司機,故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規定,賦予貴公司於賠償被害人後,得依法向司機請求賠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攜帶您手邊的證據資料與我們諮詢,謝謝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