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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司更名,合約需重簽嗎?


許O 發問於 2023-12-11 | 新竹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我們是一間提供產品設計服務的有限公司,想請教您與甲方簽訂的合約相關問題。

在專案已完成且甲方已支付部分款項,但在尾款請款之際,甲方因為公司名稱變更,要求已付款跟未付款的數個專案合約都需重簽。(因為已付款的專案是以新公司名支付) 因此想請教,如果不重簽,原有的合約仍有效力嗎? 甲方能以此做為理由不支付款項嗎?

是否能以協議書的方式說明雙方都已認知公司更名,而不用重簽合約呢?

非常謝謝您的閱讀及解答!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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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抗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意旨,公司變更名稱,其法人之人格應具有同一性。再依最高行政法院 91年度判字第 1091 號判決意旨,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具有獨立之人格,與公司負責人各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存續期間內縱有變更,公司對外之權利義務不生任何變動。

公司既有獨立法人格,公司變更名稱如同自然人更名,具人格同一性,故貴公司與客戶所簽合約,並不須因客戶公司名稱變更而重簽,所簽之合約,自仍對新名稱之公司生效,客戶自無理由拒絕付款。

至於雙方是否另以協議、附件等方式說明,均不影響上開法律適用。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A:  您好,感謝您的提問:

在此假設甲方亦為有限公司,
首先,參照經濟部70年11月4日商46366號意旨「有限公司申請更名、出資轉讓、變更營業項目、修正章程等變更登記並不影響公司法人人格,故法人所有之不動產僅申辦更名等即可。」、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抗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意旨「次按,公司變更名稱,其法人之人格應具有同一性」可知,有限公司更名並不影響法人同一性。
因此,有限公司名稱變更後,由於法人具有同一性,故原有合約效力不受影響,仍具備效力,甲方須依照原有合約支付款項。惟出於謹慎,倘若甲方公司願意修改合約,仍建議您重新簽訂合約,以減少日後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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