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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製造商標示問題


錢O 發問於 2023-12-08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目前準備自己創業,成立實體及網路平台販售商品,想了解如果從淘寶進貨,商品標示的製造商名稱可以直接標示淘寶賣家的店名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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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壹、依照商品標示法第5條規定:「商品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為商品標示。」,有義務標示商品者為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及分裝商,而義務發生的時點為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

貳、依照同法第6條第1、2項規定:「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三、原產地。四、主要成分或材料。五、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其他法律未規定而於國際間已有慣用之度量衡單位者,從其規定或習慣。六、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進口之商品除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標示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進口商品除應標示進口商外,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
從您提問的問題中,無法判斷商品的種類,但依經驗判斷,淘寶賣家通常並非製造商品的製造商。

參、另同法第9條:「本法規定之標示事項,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16條:「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九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項情形,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第17條:「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七條規定標示,或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公開其變更。二、未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所定方式標示。三、違反依第十二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前項情形,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對於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設有處罰規定。

另第13條:「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第18條:「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屆期未停止販賣或陳列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項情形,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並令其立即停止販賣或陳列。」亦請特別留意。


珩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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