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PS5遊戲片乃電腦程式創作,屬著作權保護之範圍,應於創作完成即受保護,出租權為著作權所保障之範圍「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9條規定第1項定有明文。
(二)雖著作權有權利耗盡之規定,即第一次銷售理論「權利人就著作權之原件或重製物,享有第一次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之權利,此後其散布權與出租權及歸於消滅,權利人不得以之來禁止該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繼續交易或流通。」規定於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本文「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三)惟前開條文但書規定「錄音及電腦程式」不適用出租權權利耗盡之規定,故即便已於正當管道購入正版之遊戲片,仍不得將該遊戲片出租與他人。否則可能面臨著作權法第92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之處罰,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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