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工程師下載軟體侵權-軟體公司發mail告知公司侵權並給報價單要公司購買相關軟體共約360萬--因為公司用不到此軟體但軟體公司說若公司不買就只有走上訴訟-請問若是員工個人的行為-公司也沒用此軟體謀利-這樣我的賠償金額會很大嗎?
A:
您好,關於員工使用軟體涉有侵權問題,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依所詢情形,員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重製侵權軟體,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就公司責任,以員工之侵權行為係執行職務所生者為前提,則本件工程師下載侵權軟體如係個人行為,似有主張非執行職務之空間,惟若係工作時間使用,且內容與職務執行有關,法院實務仍易認定公司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惟具體情形仍須依個按實際情況而定。
至於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按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得就以下賠償方式擇一請求,即「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或「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實務上多以正版軟體市售價格,或合法使用正版軟體所應支付之權利金,為損害賠償計算之基礎。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