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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懷孕中被資遣,是否可要求賠償?

懷孕中被資遣,是否可要求賠償?


可OOOOOO 發問於 2007-02-27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現在是個懷孕中的職業婦女
還有5個月就生產了,但卻在日前遭公司資遣
公司的回應是說目前營運不佳需縮減人力


請問:
1、除了遣散費外是否還可以向公司要求額外的賠償?
2、公司這樣做有無違法?因為公司告知說:「公司這麼做並無違法!」


我是一個不了解法津的媽媽
請您替我解惑,謝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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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回應問題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以及
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以上開規定,若公司欲將您資遣,公司必須依照你的年資給您資遣費用及預告工資。
回應問題二
其次,有關您提到公司把您解雇是否合法部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依上開規定,公司在得知您懷孕後,以營運不佳等理由,欲將您解雇,其實是不合法,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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