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如欲討論給付款項、賠償之相關問題,需一併視貴公司簽署的契約中的具體約定內容為何,方能確定貴公司應如何行使權利,而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若貴公司簽署契約的對象為營造公司,則依據契約能行使權利的對象亦為營造公司,先予說明。
至於貴公司欲請求建設公司賠償的部分,則須視具體狀況,甚至是營造公司與建設公司簽立的契約內容方能判斷狀況及有無理由。
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契約書、相關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內容、工程及請款進度或施作完成的相關佐證文件),向鄰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面談諮詢解決爭議之方法。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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