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違約者負有定金被沒收或加倍返還之法律責任。
2.因此必須看您頂讓讓渡契約書關於加盟破局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您方,如果可歸責於您方者,另依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對方才可拒絕返還。
3.然如果對方沒收定金金額過高者也可以另外向法院訴請酌減違約金請求返還
何志揚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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