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為 A 公司
業主為 B 公司(政府特許成立民營公司)
為了配合時程,B 公司要求在議價、合約簽訂前,就要求安裝設備,僅在報價單蓋章備註要求先交付設備,後續再議價
考慮到合作,以及 B 公司為大公司,因此就相信 B 公司先進行施工
當設備安裝完畢後,且活動順利結束,但是董事長卻反悔,要求把設備拆回
因為設備屬於訂製品,即使拆回也沒辦法轉賣
請問該如何維護權益
A:
1. 須要先詢問您:報價單上是否有記載金額?是否有雙方的用印或簽名?
2. 契約法(民法)要求,成立契約的基本門檻是雙方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及「價金」達成共識,才算成立契約。因此,若只有對我方應提供哪些商品、服務達成共識,但沒有對價格達成共識,是不會成立契約關係的。
3. 若沒有成立契約關係,我方有提供安裝服務與產品,那麼我方可以主張的方向:
(1) 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對方沒有任何法律上原因,就享受我方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利益,應該返還(若不能返還原物、服務本身,則對方應返還金錢)
(2) 民法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我方沒有任何義務時,為對方的利益而提供商品、服務,並且對於B公司也是有利的話,通常會主張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請求對方給付提供這些服務、產品的費用。
以上是方向性的回答,如果需要更精確的評估,可以帶資料來所進一步洽詢諮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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