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教律師以下問題:
1.如發生車禍與初判表內容表示雙方都有責任的狀況下,對方後續不聞不問,開調解委員會也未到場聯繫不到人,提告是否可以獲得處理?
2.若提告對方也不出庭,這樣是否還有其他求償方式? 如請法院假扣押強制對方進行民事賠償,是否會因對方名下無任何資產導致一場空?
3.如過申訴期是否還可以進行民事或刑事的求償?
A:
您好:
1.若您在車禍中有受傷,可嘗試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後續將由警局或地檢署著手辦理,對方出面的意願或許會提高。
2.假扣押的要件為「對方存在日後強制執行的困難」,才具有假扣押之必要性。另外,即使具必要性及合理性,法院仍有可能命您提供擔保金,方能進行假扣押。
3.本起車禍案件,刑事過失傷害罪的追訴期為車禍發生後的6個月內,逾期則無法再追訴犯罪人之刑事責任。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則為知有損害(即車禍發生)後的2年內,若未提起則時效消滅。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27條時效中斷事由:若您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並於6個月內提起民事訴訟;或對方承認損害賠償存在;或您逕行起訴,此時2年時效將重行起算。因此,在您連絡不到對方的情況下,建議您可提起訴訟以免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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