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關於追溯期的問題
於民國86年底宣判1年之刑事案件是以當時的法律追溯期7年嗎?
(因為94年有改法律變為15年)
以下有幾個問題:
1、以刑法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者,適用有利行為
人之法律。」那是不是上述之案件是以舊法7年之追溯期計算呢?
2、刑法第五章第84條宣告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7年(舊法) 是從判決日開始算嗎?
刑法第五章第85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 如達第84條各款四分之一,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意思是不是7年的追溯期要再加四分之一,也就是8年9個月?(不明白85條之意思)
3、假如追溯期已過要換新身分證,是要先去法院報到撤銷通緝,還是會自動撤銷?直接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就可以了?
4、假如沒有自動撤銷,是不是要自己寫狀紙聲請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1、若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就跟法律是否變更無關。
2、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3、一般來說,就是要加四分之一。
4、換身分證與撤銷通緝是二回事。
5、法院一般來說,不會自動撤銷,若你確定已經過了時效,可以寫書狀請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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