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之前我公司承攬住宅新建因尚有尾款未結清。
現在發存證索討未結清部份款項,與上包廠商簽訂合約的負責人過去一直以太太私人支票給付工程款,現今兒子出面告知,爸爸已經有失智狀況要嘛你去告我媽告公司
請問是否有什麼方式提供?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承攬契約相關法律規定:
依民法第203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依民法第505條:「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有關台端詢問是新建工程,對方遲付尾款問題。
台端得依與對方簽署之契約內容或民法承攬之相關規定向承攬契約之簽約人請求給付款項。是以,台端可先檢視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為何者(是公司或者是負責人),以及是否有連帶保證之條款,再依相關規定對契約之當事人進行催告請求還款以及給付遲延利息,後續倘仍未獲付款則可提起相關訴訟。
至於對方兒子表示其父親有失智情況,並不影響您的請求權利,您仍可依契約向對方請求給付款項。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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