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就職時老闆直接給你一張合約寫:就職未滿三個月被開除也不會給資遣費,員工也有在合約上簽名
這樣是合法的嗎?
A:
您好,
目前勞基法並未就試用期為規定,因此雇主要和你另外約定試用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即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只要期間沒有違反勞動法令最低規範,雇主並沒有違法。
但雇主於到職時讓勞工簽署自動離職同意書,藉此來規避資遣的相關責任,此契約會因違反勞基法規定而無效。
勞工離職時也務必確認離職單上的離職原因是否正確,在試用期間,即使是因為不適任被解僱,雇主也應該要依資遣的方式解僱勞工,需事先預告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資遣費,並需給予勞工謀職假(每週2天找工作的有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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