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於2023/9/2在婦幼嬰兒展與醫美簽訂10來萬元的無卡分期合約(對方屬訪問交易)
並已於9/13、10/13付兩期款,由於事後思考想降低每月負擔金額or解約(目前只提供配套降低的方案)
對方告知因展場賣的配套價已過時效,只能幫忙詢問能否使用套配降低的套組價
至於違約金只能和公司說,因客人有心想繼續使用看能否自行吸收
不管是降低月付金額或是解約產生的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可否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拒絕負擔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主張解除契約,要求取消分期。
2、同時,您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3、業者的說法錯誤,只是不讓您取消分期的話術而已
4、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醫美無卡分期案件,並成功協助多名消費者,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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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為律師私人line帳號,律師本人親自回覆,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如您已於簽約日後接受業者有償的服務,您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5項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主張任意終止美容契約。業者應於終止日後的30日內將您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您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您。
1.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
2. 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6日公告,自112年7月1日生效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業者所提供的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如果未滿新臺幣1萬元者,仍適用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消費者於簽約日後接受業者有償的美容服務,並因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於終止日後30日內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業者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但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4.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時,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消費者終止美容契約者,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業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業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5. 依您所述,「於2023/9/2在婦幼嬰兒展與醫美簽訂10來萬元的無卡分期合約(對方屬訪問交易) 並已於9/13、10/13付兩期款,由於事後思考想降低每月負擔金額or解約」。準此,如您已於簽約日後接受業者有償的服務,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您得主張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任意終止美容契約,並要求業者應將已收取的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您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手續費後,於終止日後的30日內退還於您。又業者雖可約定收取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不超過10%的金額為手續費,但若未約定手續費之金額時,業者不得扣除手續費。
又您如係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者,在您終止美容契約的同時,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貸款機構僅得向您收取業者已提供有償服務之分期款。
以上,如果有任何消費的疑難問題或爭議,可先聯繫業者尋求解決,倘若仍舊無法解決糾紛時,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將有專人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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