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各位律師,
若該企業只有一人獨資,
該企業主長期皆是將印信交給我朋友負責,
連同網銀、銀行來往、開立支票等皆是(但是他們沒有白紙黑字寫明誰為有權代理),
若是開票皆是以該企業名義(有得業主口頭同意),
該企業主主張我朋友偽造文書是否會成立?
另想詢問該企業主長期和我朋友屬於同居狀態,但沒有婚姻關係,長期以來施暴,有開立驗傷單及影音證據,主張刑法277條是否能成立?
我想知道有什麼方式可以主張保護我朋友免於被企業主推卸債務責任,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A:
您好:
關於該企業內部之爭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須以意圖供行使之用,無製作權人以他人名義,製造內容虛偽之文書,致生損害於他人為要件。若係有製作權人,以自己名義製作,或經有製作權人授權而以該人名義製作,即與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771號判決意旨參照),若您朋友能夠提出有授權之相關事證已證明其說,偽造文書部分很大機會不成立。
關於傷害罪的部分,若有驗傷單及相關事證應有很大機會可成立。
若要避免您朋友的身心再次受害,建議可於提告之同時,就近至轄區派出所聲請保護令,由公權力介入,較能防範受害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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