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所述:
去年7月底發生車禍(晚上)
當時我方為支線、對方為幹道
我方開車左轉、對方騎車直行
對方有受傷並要求26萬元左右的賠償
我無法接受因此被告
因為處轉彎十字路口我無法看到對方
雖然我方是閃紅燈而我也已停車再開
但是當我開到快路中央時對方進入而且超速
因此造成我來不及閃避而擦撞
經鑑定報告我為主因,是因為我沒有讓對方先行
但是位處轉彎沒反光鏡可以看到車燈自覺冤枉
現有問題如下:
1、本來檢察官已處刑(簡易)但是法官卻另開調查庭請問是何涵義?
2、下星期要開準備程序庭而且刑民一起開,我該如何準備?
3、本來我民事申請閱卷,但書記官打電話來說現在只有民事請求的繕本沒啥資料且已寄給我問我還要閱嗎?我回答不用,當我詢問什麼是準備程序要準備什麼時,他卻說只要我針對疑點提出想要說的話寫下或打字都可以,然後再呈給法官。但是問題來了,他要我準備兩份,ㄧ份給法官、ㄧ份給對方,如果給對方那對方不就知道我要幹嘛,請問這樣對嗎?事實是這樣嗎?
4、對方要求的金額太高,例如醫藥費2萬多、ㄧ輛老125修2萬多(開偵查庭時曾被檢察官質疑未何如此貴)無工作卻謊報一天1500工資而且還需休養45天共67500元,精神慰撫金10萬,未來醫療費用5萬,但對方只提出收據和診斷證明並無其他資料,請問我該如何攻防與質疑呢?準備程序書狀又該如何寫?
5、如金額太高無法和解有緩刑空間嗎?
ps:對方傷勢為外傷與疑似腦震盪住院ㄧ星期,需休養ㄧ個月,這是地區醫院診斷證明寫的
補充:
1、處刑書上的重點只有ㄧ句話--應讓能讓而未讓。問題是對方超速也不想煞車,ㄧ直衝時間也短約1-2秒就撞上了要怎閃?
2、準備程序有所謂認罪協商程序嗎?若有我是否該協商呢?
以上問題勞煩您解惑,感激不盡
A:
您好,
1、法官開庭有很多原因,有時是想了解有無和解,有時是認為不適用簡易判決程序。
2、書狀本來就要給對方,如果你是對方,就不必害怕對方知道你要幹嘛,反正在法院,你的作法,對方都會知道,就算你不給,法官也會要求你給對方。
3、你只需提出質疑,並表示不同意對方所提金額,法官就會要求對方提出證據。
4、不和解,又是主因,依通常經驗,不太可能會緩刑。
5、你應該等對方過了再轉彎。
6、可以,但不和解,一般無法協商。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