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題旨: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因此法院之公文內僅會敘明其對於薪資債權之扣押依據及扣押之範圍與數額。
至於得否正常預支薪水,因已在債務協調中,則似得參考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規定,即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換句話說,如果可以得債權人同意,經其具狀向法院聲請延緩執行後並經法院同意後,法院得暫緩上述強制扣薪之部分,亦得預支薪資,否則即回歸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不得為強制執行之財產項目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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