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車主是我,但貸款(貸款名義是我)都由前夫繳納
後在離婚協議書上同意貸款繳清車子過戶
但前夫惡意不繳清在駕駛期間的罰單
間訊通知過戶也不理
請問:
1、我要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權益呢?
2、前夫若惡意不繳罰單(罰單從95年起就有將近10張),請問我可否不理離婚協議書而尋求法律途徑將車子要回來呢?
3、是否有什麼法規可逼他去繳錢再辦理過戶呢?
4、我可否直接告他強佔他人財物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你好:
依你所提到,貸款是你的名義,且雙方於離婚時協議繳清車子後過戶,是否意指車子是要給你前夫?
如果這樣的解釋無誤,那麼即使你前夫於過戶前繼續使用車子,在法律上恐怕很難認定他有不法的意圖,而難有成立侵占罪的機會。
所以,你大概只能針對罰鍰部分,以離婚協議書上之協議,要求對方清償,如果對方一再拖延或拒絕,你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訴請對方償還你已經代繳的罰鍰,同時一併請求對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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