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雇主(新代科診所)
員工婆婆過世要請喪假,依照勞保局規定給予6天(48小時)喪假,但雇主端除了要求員工出示訃聞以外,員工其餘假別如:頭七、法會…等。是否雇主端可以要求員工出示證明呢?因覺得員工騙假,又由於目前人力吃緊之情形下,所以請各大律師解答,謝謝。
A:
您好,依題旨:
依據民國 83 年 01 月 04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
若員工已經提供訃聞證明他確實有可以請喪假之事實,依據上開主管機關見解,雇主即依法給予六日喪假,至於員工是否實際參與喪葬事宜,似仍不影響他請喪假之權利。
綜上,員工有提出訃聞,但未配合提出頭七、法會辦理證明,似不影響他請喪假之權利,而若員工是請其他種類假別,如事假等假別,仍須提出該假別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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